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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7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人之商行名稱是否為「金良泰飼料商行」,如係,請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之聲請人名稱為「辛錦素即金良泰飼料商行」。

二、請提出債務人金順成水產開發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對帳單、估價單、送貨單及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單,依形式觀之,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單部分,客戶名稱係記載「順美」或「勇齊」,且無從得知送貨予何人,是上開文件尚難釋明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對帳單所列金額新臺幣1,670,623 元之請求權依據,故請提出統一發票、聲請人委由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貸為出貨予債務人之釋明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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