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旭日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潘祈臻 上列聲請人與吳信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