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旭日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潘祈臻
上列聲請人與吳信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761號
上列聲請人與吳信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信賢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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