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淵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源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台端係受僱於長興企業社,又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是請更正本件相對人為「林源進即長興企業社」。 二、又台端陳報三次之請求金額均不同,是否係以最後一次所陳報之金額新臺幣218,296 元為準,且僅求積欠之薪資?如非,請重新確認請求之金額?並提出計算式。 三、另,利息之部分應僅能自給付遲延之日始得請求,而不可一概自民國94年1 月1 日(首上班日)起算,故利息部分是否變更聲明為: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