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二禮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公司登記事項表)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證明文件(如退貨單)。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金額新臺幣5,718 元之計算式及帳務明細資料。
四、請提出本件存證信函之收件回執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