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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聲請人
沈冠文
即債務人
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相對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千容
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代理人
林雅婷
相對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謝浦澤
相對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潘代泉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黃良俊
相對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相對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000000
相對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定自民國108年4月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及有效保單,僅有現金新台幣(下同)3,855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陳報狀各一紙附卷可稽。又上開金額業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認可後公告並分配完結,有分配表、發還案款通知、匯款入帳聲請書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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