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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凃春生林婕妤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王添旺
上訴人
輔 助 人 王嘉進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上訴人
馮 瑜
訴訟代理人
林奎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月29 日所為判決,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第8 頁第25行及第9 頁第18行關於「上訴人與羅柏熏」之記載,更正為「被上訴人與羅柏熏」。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林婕妤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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