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03號
- 再審原告
-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第67號信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朱繐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依前訴訟程序(102 年屏簡字第275 號)核定之價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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