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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程耀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鍾國海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21,73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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