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 原告
- 李騏宇
- 被告
-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7,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92 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7 年11月1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54 號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3號)經駁回,需於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詎原告於107 年11月9 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嗣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並於107 年12月14日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該訴訟救助案件全卷、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表等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