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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薛侑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告
李騏宇
被告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87,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992 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07 年11月1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554 號裁定命原告如訴訟救助案件(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53號)經駁回,需於該訴訟救助案件駁回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詎原告於107 年11月9 日收受前揭補費裁定,嗣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並於107 年12月14日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該訴訟救助案件全卷、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查詢表等可憑,故其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銀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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