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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威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何國麟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3920元。

三、茲因上訴人已另案聲請訴訟救助,則在該案經裁定准駁確定前,上訴人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惟若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上訴人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7 日內補納第二審裁判費。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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