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育任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建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193元(184.13×6100=0000000,依卷附第360頁陳進添承租範圍之描繪圖,上訴人就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乙區域編碼22所提上訴,非本件租佃爭議免徵裁判費範圍。另對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乙區域編碼18所提上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