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建南
上列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3,193元(184.13×6100=0000000,依卷附第360頁陳進添承租範圍之描繪圖,上訴人就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乙區域編碼22所提上訴,非本件租佃爭議免徵裁判費範圍。另對原判決附圖所示編號乙區域編碼18所提上訴,業經本院裁定駁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