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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宋玉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宋采霖

      宋采穎即宋佩璟

      宋沅泰

      宋玉珠

      宋玉琴

      宋玉妹

      宋玉英

      宋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9,211 元(計算式:844.94×650 =54921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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