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17線維新橋改建工程自力救濟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 萬1,7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9,5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