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號
- 再審原告
- 石明雄
- 再審被告
- 田丁子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原簡上字第7 號、107 年度原再易字第1 號、108 年度原再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20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