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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劉子健

抗告人
李秉源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二、抗告,應繳交抗告費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三、經查,抗告人就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裁定聲明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是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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