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再 審被 告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9 日104 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設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原告雖於同日具狀聲請合議庭承審法官迴避,惟業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2日以109 年度聲字第44號駁回其聲請確定,有該裁定書附卷可參。詎再審原告逾補繳期限,已知起訴合法要件欠缺,其於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44號駁回裁定送達至今,亦逾相當期間,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