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原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宋玉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采霖
宋采穎即宋佩璟
宋沅泰
宋玉珠
宋玉琴
宋玉妹
宋玉英
宋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萬9,211 元(計算式:844.94×650 =54921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