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
- 聲請人
- 李建輝
- 相對人
- 吳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1月1 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6號│├──┬──────┬───────┬──────┬──────┬─────┬──┤│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利息 起算日│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1 │ │├──┼──────┼───────┼──────┼──────┼─────┼──┤│002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2 │ │├──┼──────┼───────┼──────┼──────┼─────┼──┤│003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4 │ │├──┼──────┼───────┼──────┼──────┼─────┼──┤│004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6 │ │├──┼──────┼───────┼──────┼──────┼─────┼──┤│005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7 │ │├──┼──────┼───────┼──────┼──────┼─────┼──┤│006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8 │ │├──┼──────┼───────┼──────┼──────┼─────┼──┤│007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99 │ │├──┼──────┼───────┼──────┼──────┼─────┼──┤│008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600 │ │├──┼──────┼───────┼──────┼──────┼─────┼──┤│009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761146 │ │├──┼──────┼───────┼──────┼──────┼─────┼──┤│010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761147 │ │├──┼──────┼───────┼──────┼──────┼─────┼──┤│011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761148 │ │├──┼──────┼───────┼──────┼──────┼─────┼──┤│012 │108年6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278300 │ │├──┼──────┼───────┼──────┼──────┼─────┼──┤│013 │108年8月20日│10,000元 │未載 │109年11月1日│CH469589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