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2號
- 再審原告
- 陳坤榮 (送達處所:桃園市龍潭郵政信箱第67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朱繐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依前訴訟程序核定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55 元,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