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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潘快林昶燁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9號

再審原告
石明雄
再審被告
田丁子良

上列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原簡上字第7 號、107 年度原再易字第1 號、108 年度原再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20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1,9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林昶燁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9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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