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李宗濡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雲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即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兆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7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萬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