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雲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唯鮮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寬律師即唯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兆童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7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 萬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