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屏東縣潮州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鄞玉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9萬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