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覃兆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 法定代理人
- 吳專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10,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