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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怡先林政斌劉子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陳坤榮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朱繐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6 號再審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7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政斌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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