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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朝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洪國林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洪國林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第120 條第1 項第6 亦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國林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向其借款新台幣31萬元,惟查卷附債權釋明文件即發票人為相對人洪國林之本票3 紙( 票據號碼CH741060號、CH741059號、CH741058號) ,均未載發票日,依前開規定為無效,其請求尚難認有理由。又本院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裁定命其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新台幣31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聲請人已收受前項裁定,然聲請人逾期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75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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