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號
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 被告
- 高頡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茗芳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即反訴
- 原告
- 王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712元(計算式:本訴部分620,570元+反訴部分185,142元=805,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