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號
- 抗告人
- 陳坤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110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朱繐間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4 月29日110 年度聲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