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號
- 再審原告
-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109 年度小上字第5 號、109 年度再微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 項準用同法第505 條、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