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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薛全晉

上訴人
沈宜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育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63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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