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麗卿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萬丹鄉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