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綵蓁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