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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政原

      黃政文

      黃政仁

      黃政雄

      黃政信

      黃芳蘭

      蔡寶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雲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93,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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