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政原
黃政文
黃政仁
黃政雄
黃政信
黃芳蘭
蔡寶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雲輝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8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093,1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