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6號
- 再審原告
- 陳坤榮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朱繐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 年度再易字第6 號再審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再審原告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507 條準用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