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號
- 抗告人
- 朝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郭照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國珍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0 年12月28日所為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
二、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三、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四、又查本件抗告人提出之抗告狀,未適法表明抗告意旨(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爰併命抗告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提出補正書狀。
五、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