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110 年4 月28日起息,以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0年4月28日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是否刪除聲明二、「如對債務人聚源水電工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俊源給付之」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