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代理人
-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與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件得主張自民國110 年4 月28日起息,以及違約金起算日為民國110年4月28日之釋明文件。
三、請陳明是否刪除聲明二、「如對債務人聚源水電工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俊源給付之」之請求。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