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健
- 代理人
- 陳俊良
- 債務人
- 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