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黃俊源即聚源水電工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下同) 參佰元,惟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