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偉即蓮鑫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主張於民國110 年3 月28日起以年息 3.1%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