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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周柏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08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周柏成 上列聲請人與陳志偉即蓮鑫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並釋明本件得主張於民國110 年3 月28日起以年息 3.1%起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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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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