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祐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紅昌
上列聲請人與張益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益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明本案有無其他消費契約或釋明文件,足證雙方確有買賣關係存在。(如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等)
三、請確認本件買方是張益誠或益鑫工程行?如是益鑫工程行,請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更改債務人為「OOO 即益鑫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