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72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祐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紅昌 上列聲請人與張益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益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請陳明本案有無其他消費契約或釋明文件,足證雙方確有買賣關係存在。(如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等) 三、請確認本件買方是張益誠或益鑫工程行?如是益鑫工程行,請查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更改債務人為「OOO 即益鑫工程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