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 請 人 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銀行中屏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瑞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