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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
    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68號聲 請 人 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瑞方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臺灣銀行中屏分行) ㈡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譽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瑞方)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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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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