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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9號

聲請人
王翠穗
相對人
張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票字第709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 起算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新 臺 幣)│ │ │ │ │├──┼───────┼───────┼───────┼───────┼─────┼──┤│001 │104年11月6日 │ 327,000元 │105年2月6日 │105年2月6日 │CH698729 │ │├──┼───────┼───────┼───────┼───────┼─────┼──┤│002 │104年12月10日 │2,000,000元 │105年4月20日 │105年4月20日 │CH243885 │ │├──┼───────┼───────┼───────┼───────┼─────┼──┤│003 │104年12月20日 │3,000,000元 │105年4月20日 │105年4月20日 │CH243887 │ │├──┼───────┼───────┼───────┼───────┼─────┼──┤│004 │104年12月20日 │1,500,000元 │105年4月20日 │105年4月20日 │CH243888 │ │├──┼───────┼───────┼───────┼───────┼─────┼──┤│005 │105年3月6日 │ 100,000元 │105年6月6日 │105年6月6日 │CH452502 │ │├──┼───────┼───────┼───────┼───────┼─────┼──┤│006 │105年3月7日 │ 50,000元 │105年6月7日 │105年6月7日 │CH452513 │ │├──┼───────┼───────┼───────┼───────┼─────┼──┤│007 │107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3日 │CH631727 │ │├──┼───────┼───────┼───────┼───────┼─────┼──┤│008 │107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3日 │CH631728 │ │├──┼───────┼───────┼───────┼───────┼─────┼──┤│009 │107年3月31日 │2,000,000元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3日 │CH631729 │ │├──┼───────┼───────┼───────┼───────┼─────┼──┤│010 │107年3月31日 │ 250,000元 │107年11月3日 │107年11月3日 │CH631730 │ │├──┼───────┼───────┼───────┼───────┼─────┼──┤│011 │108年4月24日 │ 66,400元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CH633106 │ │├──┼───────┼───────┼───────┼───────┼─────┼──┤│012 │108年4月24日 │2,000,000元 │109年3月30日 │109年3月30日 │CH633107 │ │├──┼───────┼───────┼───────┼───────┼─────┼──┤│013 │108年8月2日 │ 324,000元 │108年12月30日 │108年12月30日 │CH575961 │ │└──┴───────┴───────┴───────┴───────┴─────┴──┘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709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