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27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279號
- 聲明人
- 王鶯娟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王金明之繼承人,被繼承人王金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0 號)於110 年6 月4 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並請求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等語云云。
二、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民法第1156條第3 項訂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主張被繼承人王金明於110 年6 月4 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固有戶籍謄本、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附卷可稽。惟查,第三人王信中已開具遺產清冊並向本院陳報之,業經本院於110 年7 月15日以110 年度司繼字第96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此有本院案件查詢清單及裁定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核無必要,依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