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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楊境碩

上訴人即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高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茗芳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被告即反訴
原告
王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5,712元(計算式:本訴部分620,570元+反訴部分185,142元=805,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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