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李騏宇
- 被告
-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就備位訴訟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8 萬7,1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9,992 元。次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提出已踐行上開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39萬9,992 元,並補正提出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