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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昶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李騏宇
被告
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客觀預備訴之合併),就備位訴訟部分,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65 號裁定移送前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08 萬7,1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萬9,992 元。次按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30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60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 項、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未提出已踐行上開規定之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其提起本件訴訟,於法尚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39萬9,992 元,並補正提出已踐行協議先行程序之相關證據,逾期不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56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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