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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凃春生李珮妤林婕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號

再審原告
李景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 年度屏小字第167 號、109 年度小上字第5 號、109 年度再微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5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 項準用同法第505 條、第463 條及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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