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金山
鄭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000元(本件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惟土地鑑估價值僅10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