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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育任

上訴人
即被告
鄭金山

鄭美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萬6,000元(本件土地所擔保之債權額為200萬元,惟土地鑑估價值僅103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育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1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