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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政斌

上訴人
即被告
李麗卿
被上訴人
即原告萬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25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