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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俞亦軒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綵蓁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張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9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3,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2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