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63021號
- 聲明異議人
- 陳文烈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陳玉琴等與債務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院命債務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吳枝蓮與聲明異議人陳文烈就附表不動產之基於買賣契約而占有使用關係應予除去,惟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27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總共有14個標別,其中標別2、5、7業據分別以新臺幣(下同)10,898,999元、11,059,000元、11,228,889元拍定,而債權人陳玉琴之債權額僅有3,250萬元,其債權分配款已逾半數,何況還有11棟建物待拍,故其抵押債權可足額確保,殆無疑義。伊對系爭不動產之占有使用關係並不影響抵押權實行,該除去命令致伊之權利受損,應予撤銷云云。
二、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民法第86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抵押權受影響,係指抵押權人屆期未受清償,實行抵押權時,因抵押物上有成立於抵押權設定後之負擔,影響抵押物之交換價值,致無人應買或出價不足以清償擔保債權之情形而言。
三、債務人新年建設有限公司、吳枝蓮以附表不動產,於民國106年3月29日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0元之抵押權予抵押權人陳玉琴,嗣將其出售予聲明人陳文烈。該不動產前經本院以最低拍賣價額14,521,800元,定期於113年3月27日進行第一次拍賣,無人應買,有拍賣筆錄在卷可稽。本件不動產因該占有使用關係,導致無人應買,已影響其抵押權。本院依抵押權人之聲請,將此項占有使用關係除去後拍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准許。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標別: 13 111年司執字063021號 財產所有人:吳枝蓮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枋寮鄉 新龍 473之59 55.70 全部 2,614,000元 備考 分割自新龍段473地號。 2 屏東縣 枋寮鄉 新龍 473之65 13.84 全部 634,000元 備考 分割自新龍段473之36地號。 3 屏東縣 枋寮鄉 新龍 489之5 43.38 全部 1,980,000元 備考 合併自新龍段493、494地號後增加之地號。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7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 -------------- 屏東縣○○鄉○○路0巷00號 三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一層門廊: 1.66 一層: 52.05 二層: 52.33 三層: 47.88 屋頂突出物(樓梯間): 9.57 合計: 163.49 陽台15.14 全部 3,881,000元 備考 含三樓屋後房屋等全部。新年建設有限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