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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薛全晉

原告
江西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61萬1,028元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159萬9,990元,其以一訴主張2項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1萬1,01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5,136元。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該裁定准否確定前,原告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薛全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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