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504號
- 原告
- 江西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確認被告對原告之債權新臺幣(下同)261萬1,028元不存在;二、被告應給付原告2,159萬9,990元,其以一訴主張2項標的,且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21萬1,01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萬5,136元。茲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3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於該裁定准否確定前,原告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惟如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裁定駁回確定,原告應於裁定確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