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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劉子健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文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翠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33,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四、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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